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技术标准等;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使用***;
违反******、***规定使用繁体字;
使用***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使用***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型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反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