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作业成本法应用的可行性
1.物流企业的间接费用在总成本中比例较高的特点与作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不谋而合。如前所述,物流企业的营运间接费用包含的项目范围很广、种类很多、在营运成本中所占比例也很大。在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归入直接人工和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还有很多,物流企业成本的这一特点与作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不谋而合。
2.物流企业小批次、个性化服务特点鲜明。物流企业不生产有形的产品,包税一般贸易品牌拉链进口,而是提供无形的物流服务,物流服务可以看作物流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物流企业以物流合同或客户为成本计算对象,一般贸易品牌拉链进口,生产物流服务这一产品所消耗的直接人工和直接材料很少,它的成本几乎全部由间接费用构成;物流服务产品的***表现是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且几乎没有两份完全相同的合同要求相同的服务,就是说物流服务产品生产的个性化极强。而作业成本法在产品(服务)品种结构复杂、工艺多变、经常发生调整生产作业的情况下优点特别突出。
3.物流过程的可分解性。物流过程虽然复杂,但都可以分解为单独的活动(作业),比如可以把仓储分解为装卸、搬运、验收、加工、补货等,这为物流企业实施作业管理提供了可能。
不正常运输的处理方法之三
2.无人提取货物的处理。
(1)由于上述的任一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无法交付,一般贸易品牌拉链进口费用,除货运单上列明的处理办法外,目的地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填列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通知始发站:
②特殊情况可以用电报通知始发站,但随后应填列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寄交始发站。
(2)在收到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后,作如下业务处理:
①将货物变卖;
②改变收货人;
③变更目的地;
④将货物毁弃(与当地海关及航空公司联系,按当地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⑤将货物变卖(与当地海关及航空公司联系,按当地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⑥将货物运费由预付改为到付;
⑦如果托运人有其他要求,可按具体情况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货运单的“交付收据”联上作详细记录。(3)在托运人未提出处理办法时,无法交付货物,按航空公司规定,品牌拉链进口,填开“无人提取货物通知单(IRP--NOTICE OF NON—DELIVERY)”,作相应处理。


转运条款
转运条款(Transshipment)
什么是转运条款:转运条款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允许或禁止转运的规定。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凡是需要在中途转运,都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转运,一般在合同中写明“允许转运”,那么一般负责安排运输的承运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转港口,以及后程运输,毋须事先征得货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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