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条件既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又必须符合***、行政***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与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而具体到个案中的商品房交付,就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在进***屋验收交接之时,开发商应当出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并按照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绝非简单到仅仅交钥匙而已。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所有权归属与出资关系的界分
***中,当事人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购房属于借名购房关系为由、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均是围绕所有权的确认和归属而展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①、第十四条②、第十六条③及第十七条④的规定,结合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可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必须依法登记,并且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主体才是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除非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关系,如本案涉及的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显然,这区分于单纯的出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