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不抵债。由于缺乏内外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在产品生命的平台期,银行很难判定企业是否存在抽离、移用资金问题。一旦企业完成这一过程,则另起炉灶,异地开办或以他人名义开办新企业重新经营,原企业则任由贷K银行处置。至此,银行只有求助法律手段追偿,担bao贷K尚可处置价值名不副实的抵押物、追索保证人,信用贷K则由于其他债Q人的追偿而基本形成事实损失。另外,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企业还采取不断扩大投资的手段,掩盖资金链的残缺,迫使银行考虑先期注入信D资金的安全而不断追加信D投入,在产品生命的衰减期加速盘剥,不断加大了信D风险与实现债Q的难度。





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
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根据金融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根 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 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 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