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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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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广东省安防资质认证,政府资金项目申报等相关代理工作,在这些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拥有一批专业的代理人,本着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和高品质的服务质量,竭诚为您提供咨询和帮助。期待您的合作!我公司的......

关于开展宝安区“十三五”期间首批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的通知

产品编号:6968550                    更新时间:2017-03-28
价格: ¥1.00

深圳市力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安防资质办理 ,国家高新企业代理,著作权加急,高新技术企业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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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微信公众号:力瑞知识产权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精神,扶持中小微做大做强,树立我区***中小微企业品牌,我局将开展宝安区“十三五”期间首批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以下简称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一、认定依据。根据区***《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相关精神和《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深宝经促﹝2016〕145号),我局将认定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数据库;  

二、认定标准。创新成长企业认定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附件1)的要求进行评选,主要突出参评企业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三、认定程序。参评企业填写《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表》并按《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认定材料,于2016年12月20日前提交至我局,由我局******评审组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分和复核,经有关媒体公示后报区***审定;

四、扶持措施。经认定为创新成长企业由区经促局授予“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牌匾,同时将对入选企业在上市培育、产业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企业解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

  此次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对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请各街道经科办(科)积极***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参评。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2.《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1:

 

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条   为落实《***深圳市宝安区***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区五届四次***精神的情况报告》中关于“对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要主动***,贴心服务”的精神,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计划,扶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树立我区***中小微企业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还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详见附件2)。

第三条   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以下简称创新成长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并具备行业优势的企业为创新成长企业。

第四条   宝安区创新成长企业称号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消其称号。

第五条   企业参加“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的认定,以认定当年的前一年为计算期限,须符合下列条件: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一)具备创新潜力,拥有***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

(二)公司成长规划目标明确,具备高速发展的潜力;

(三)依法***、依法经营;

(四)从事深圳市鼓励类产业;

(五)企业续存期两年以上(含两年)。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第六条    经资格审查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评审小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认定当年的前三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增长每10%计20分(***年营业收入为100万元以下的,按100万元计);

(二)认定当年的前三年度净利润平均增长每10%计20分(***年净利润为5万元以下的,按5万元计);

(三)认定当年的前三年度***额平均增长每10%计20分(***年***额为5万以下的,按5万计);

(四)上年度每上交税收50万元计5分;

(五)获得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每项计50分;

(六)对于工业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工业设计***奖(美国IDEA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韩国好设计奖等国际***奖项的,每项计10分。

(七)获得***级科学技术奖计200分,省级科学技术奖计100分,市级科技创新奖计50分,区级科技创新奖计30分;

(八)获得***商标计100分,省***商标、国外注册商标或省级***产品计50分;

(九)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计30分,市高新技术企业计10分;

(十)参与国际标准研制计80分,参与***标准研制计50分,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研制计20分;

(十一)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计150分,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计100分,区质量进步奖计30分;

(十二)获ISO—9000、ISO—14000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质量和环保等方面认证,计5分。

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第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评审组对分数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综合认定,对下列行业或***企业予以倾斜: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圳市、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列出的***发展产业及领域。

(二)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础服务方面,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二是生产和市场服务方面,包括***、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服务;三是个人消费服务方面,包括教育、******、住宿、餐饮、文化***、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四是公共服务方面,包括***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三)现代制造业;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高铁;二是***设备制造;三是特高压输电装备制造;四是现代船舶制造。

(四)其他细分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

第八条   创新成长企业认定程序    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一) 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向区经济促进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3)、企业基本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报告、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初选合格的企业送区税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征求意见;

(三)由区经济促进局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打分并******组审议,***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库中***3名或以上单数的相关行业***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的企业进行考评,并在考评结果上进行签字确认,选出创新成长企业;

(四)对拟认定的创新成长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对拟认定的创新成长企业报区***审定发布。

第九条  经认定入选的宝安区创新成长企业,由区经济促进局授予“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牌匾,并在***出版物、网站、***媒体以及******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

 

第十条  对宝安区创新成长企业按照《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相关条文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创新成长企业认定活动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参评企业、推荐单位、审核单位及评审人员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致使评选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83674058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经贸委、原***计委、***和******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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