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C表C执行。
6.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排烟系统
按设计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SWF-I-NO9混流风机,不得少于2个。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
、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混流风机,观察检查。风管部件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SWF-I-NO8混流风机,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 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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