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类:质量创新的扶持奖励
1、对新获得中国(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2、对新获得三水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0 万元。对新获得三水区政府质量奖培育企业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 万元。
第二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扶持奖励
1、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
2、对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 万元。
3、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第二类: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奖励
1、对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首次获批筹建时,给予该产业的区级行业协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
2、对新获得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首次获批筹建时,给予该产业的区级行业协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
3、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4、对成功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5、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6、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区域商标注册率。对成功注册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首个国内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第三类: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奖励。
7、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对成功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①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③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④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8、对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四类:制定技术标准的扶持奖励
1、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0 万元;每协助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20 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2、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主要参与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协助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每协助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主导或主要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主导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每主要参与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4万元、2万元。对协助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每协助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类:制定技术标准的扶持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起草单位为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单位;其余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其中排序在第四至第八位的起草单位列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协助制定(修订)单位,排序在第九及之后的起草单位,本办法不予以扶持奖励。
3、对承担全国(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5 万元。
4、对建立团体标准(包括协会标准、联盟标准)的联盟组织,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 万元。
扶持对象
符合本办法所列扶持奖励项目,在本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住所(住址)位于本区的自然人。
申报和评审
每年初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上一年度的扶持奖励。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道)分局提交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扶持奖励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出拟奖励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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