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广告发布者的审批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者兼营广告业务,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凡申请经营广告发布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禁止无证照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经营广告发布业务。
申请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在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
(4)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编审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5)有熟悉广告***、***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6)有健全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7)报纸、杂志兼营广告发布业务的,必须达到一定的发行量;
(8)省级以上的包装、电台、***申请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还必须能够直接与外商洽谈业务的翻译人员;
(9)广告费收入单***账。
申请经营广告发布业务的其他经济***,也应当具备发布关高的一般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审核批准,方可从事广告发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