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
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具有多重身份,即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投资者,又是广告信息的发出者、广告效果的收益者、法律责任承担者。
广告主可以是企业、实业单位,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1节 广告主的概念
一、广告主的概念和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广告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广告主必须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广告主发布广告的范畴为商业广告;
(3)广告主的行为范围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常见的广告主涉及一下领域:邮电通信、机械设备、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交通运输、农林商贸、石油化工、计算机业、家用电器、金融保险、水电燃气、汽车工业、房地业、食品饮料、旅游餐饮、轻工纺织、五金交电、文化艺术、建筑建材及其他行业。
一、企业广告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
企业自设的广告部的地位及其隶属关系因企业的情况而异,一般而言,有直接隶属于总经理的,也有直接隶属于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的,还有隶属于销售部或业务部的。此外,在大型企业里,由于产品众多,每一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部门都有它自己的广告人员或组织。这些不同的隶属关系都是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而自己决定的,其原则是以获取最大效率为标准。
常见的基本模式有:
(1)总经理直辖制
广告部门为企业与生产、销售部门等并列。作为企业主要部门,直接归总经理领导。
(2)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直辖制
广告部作为企业一级下属机构,直接隶属于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对其负责。
(3)市场营销辅助制
广告制作为企业的二级下属机构,隶属于销售部门,在工作上对销售部门负责。
(4)集权制
大型企业在总厂或总公司下,设立广告部,作为其一级下属机构,向上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对下则统管企业的下属分厂或分公司的全部广告。
(5)分权制
大型企业的各下属分厂或分公司都设立广告部,作为分厂或分公司的直属机构,负责本分厂或分公司的广告工作,只对分厂或分公司负责。
(6)附属广告公司制
这种类型的隶属关系,一般在大型或特大型工商企业中才有。广告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在组织机构和功能上具有与一般专业广告公司一样的特点,其行政关系和财政关系则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性质,在业务上专门负责其总公司的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