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补充要求
第四部分针对产销监管链控制体系的特殊情况提供补充要求。只有在***外包某些或全部活动(章节 12)或应用微量成分豁免的情况下才使用(章节 13)。
12、 外包
注:***根据情况将任务外包给可能的承包商可申请将外包的工作涵盖在产销监管链证书范围内。
12.1 外包的前提条件
12.1.1 希望将外包工作包括在 FSC 产销监管链证书范围内的***必须保证以下事项:
a) ***必须具有将作为外包加工的输入材料的***所有权;
b) ***在外包加工的过程中不会放弃材料的***所有权;
c) ***与各承包商签订了关于外包工作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包括关于保留 FSC 认可的认证机构审核外包承包商或工作的***的条款;
d) ***有成文的控制体系,与相关承包商共同承担的外包工作有明确的程序。
注:当外包工作通常并不涉及外包加工后实际的材料重新占有问题时,***不必重新取得实际所有权。
12.2 保持可追溯性与书面跟踪
12.2.1 ***的外包工作控制体系应确保:
a) 应用于 FSC 认证材料生产的材料可以被***和控制,在外包加工期间,不可同任何其他材料混合或受到污染
b) 承包商应保留进货、出货记录与依据外包合同或协议加工或生产的所有 FSC 认证材料相关的交付文件。
12.3 记录
12.3.1 ***必须记录所有加工或生产 FSC 认证材料的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
12.3.2 ***必须在外包前通知其认证机构,加工或生产 FSC 认证材料的新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
12.4 ***
12.4.1 ***必须在外包工作完成后开具加工或生产的 FSC 认证材料***终***。***应写明证书持有者的产销监管链证书编号。
注:如***在外包加工完成后没有开具加工或生产的 FSC 认证材料***终***,材料不可加贴 FSC 声明出售。
12.5 标签
12.5.1 ***必须确保承包商只在外包协议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 FSC 标签。
12.6 宣传
12.6.1 ***必须确保承包商不将 FSC 商标作为宣传目的使用。
12.7 禁止转包
12.7.1 ***必须确保承包者本身不再外包加工,即在外包协议中材料不可从一个外包承包者转到另一个。
13 微量成分
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使用不能作为合格输入来生产 FSC 100%或 FSC 混合组装产品的微量成分。
13.1 规定与数量控制
13.1.1 对于 FSC100%或 FSC 混合产品组,***可规定免于遵守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要求的微量成分。
13.1.2 ***不可规定下列成分为微量成分:
a) 用作其他材料上层的作为面板的实木单板;
b) 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6)中列出的树种生产的成分。
13.1.3 ***必须证明作为微量成分免除产销监管链控制和标签要求的材料数量在产品中占原始和再生材料数量的比例低于 5%。
13.1.4 如果产品包含不止一种微量成分,总量不能超过产品体积或重量的 5%。
13.2 基本原理与行动计划
13.2.1 对在产品中占原始和回收材料数量的比例低于 1%的微量成分,***必须提供准确、***新的书面证明,说明微量成分的材料为什么不能获得 FSC 认证、受控或回收材料
13.2.2 对在产品中介于 17 原始和回收材料数量的比例为 1%至 5%的微量成分,***应遵循FSC-PRO-40-004(微量成分的减损应用)规定的程序。
注:没有正式豁免的情况下,***在产品中使用占原始和回收材料数量的比例在 1%以上的微量成分将影响 FSC 产销监管链证书的颁发,如果该***为 FSC 销监管链证书持有者,将导致证书的立即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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