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 使用******和******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 使用***级、******、***佳等用语;
(四)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 含有***秽、***、***、***、丑恶的内容;
(七) 含有民族、种族、***、性别***的内容;
(八)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 ***、行政***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为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