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补偿器回填 7、1 一般规定 7.1.1 管道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回填至管顶以上一倍管径高度。 7.1.2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0.7m范围内,必须用人工回填,严禁用机械推土机回填。 7.1.3 管顶0.7m以上部位的回填,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回填,夯实或碾压。
7.1.4
回填前应排出沟槽积水。不得回填淤泥、有机质土及冻土。回填土中不应含有石块、砖及其他杂带有硬棱角的大块物体。 7.1.5 回填时应分层对称进行,每层回填高度不大于0.2m,以确保管道及检查井不产生位移。 7、2 回填材料及回填要求 7.2.1 从管底到管顶以上0.4m范围内的沟槽回填材料,可采用碎石屑、粒径小于40mm的沙砾、中粗黄砂、粉煤灰或开挖出来的易于夯实的良质土。 7.2.2 设计管基支承角2α范围内必须用中粗砂填充密实。 7.2.3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的地区时,沟槽回填应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或石屑分层回填至管顶以上0.4m,在往上可回填良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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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修复的三种商业模式都不具备快速***性,制约行业发展。现有土壤治理商业模式主要分为污染方付费模式、受益方付费模式和财政直接出资(***购买)模式。主要修复类型为场地修复,耕地修复进展缓慢,资金来源以***拨款为主,土地开发商为辅。现在三种商业模式都有推行的困难点,污染方付费模式在于“土十条”虽然明确“谁污染、谁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