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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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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730161625                    更新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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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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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业务:**咨询,**顾问,**服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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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L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律师代理人,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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