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常见问答
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quan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wu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需要看的,另一方不同意***相关***费用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交付即对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对动产而言,一般意义上,占有的移转也标志着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而言,交付并不意味着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登记,但这丝毫不能削弱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交付仍然是所有权移转所必不可少的步骤。没有有效的交付就不能够产生合理、正当的登记,更不能够产生风险的移转和所有权的变动。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到***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