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多是以牟取利益型犯罪,而这类型犯罪,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有些辩护人,还不会运用单位犯罪辩护的思维来考虑问题,以个人犯罪来辩护,没有把握住案件的性质、特征、争议核心和要点,结果辩护效果不理想。案件本身就是单位行为,以单位犯罪辩护:一方面,一些罪名,对单位责任人的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和量刑,会轻很多,给到辩护人辩护空间;二方面,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案件,需要以单位形式来判断和辩护,切入与着手,展开空间辩护工作;三方面,单位里面的员工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隔离单位来判断,无法理解他们的行为,是如何运行的,无法准确判断和把握犯罪嫌疑人行为动机、行为内容、个人与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经济类型辩护
经济类型辩护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如果在询问小李的时候发现,小李似乎有时说话前言不搭后语,逻辑有些混乱,经过鉴定,发现小李属于间歇式不正常人(实施撒人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此时,发现小李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应当通知司法局为小李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实际上,小李后来得知,即使在询问时没有发现自己的病情,在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只要发现小李是不正常人这一事实的,都应当主动依职权通知法律援助。而且,小李涉嫌故意撒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死刑,对于这类严重犯罪,满足条件,也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
除了小李的间歇式不正常的情况,对于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人及未成年人,公、检、法发现的,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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