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如果由复核***单方面进行一种行政性书面审查程序,具有秘密进行的特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没有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程序不公开,这些都是程序公正的大敌。在强调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今天,回避检察***的参与,这种复核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面临正当性危机。没有检察***的参与,就无法贯彻公开原则。公开是审判程序的生命,是公平和正义的保证。高院复核改判,同样要公开,须知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认为,原则上检察***的参与以被告人将被改判无罪或较轻刑罚的情形为限,当然检察***也可以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意见。检察***参与以到庭为原则,以提出书面意见为辅助方式。





至从18世纪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废两派已争论至今,但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性趋势。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76年3月23 日生效)第六条规定:“凡未废除死刑之***,非犯情节大之罪,且依照***时有效并与本盟约规定及防止、惩治***人群公约不抵触之***,不得科处死刑。”我国《***》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并规定了死缓制度。在***实践中,我国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把死刑适用控制在严格的法定范围之内,并且从严适用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体现这一***态度的特别***程序,通过死刑复核可以给一些可杀可不杀的被告人一个自新机会,体现我国死刑制度法治、文明、进步、轻缓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提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使用什么性质的案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使用“复”字号制作提审裁定书,提级审理。然后重立二审案号,使用“终”字号审理。二是提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问题。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复核时不是二审程序,没有开庭。《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使用了发回“人民***重新审判”的字眼,不同于发回“第二审***”,所以,对复核案件的重新审理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