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案件,多是以牟取利益型***,而这类型***,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有些辩护人,还不会运用单位***辩护的思维来考虑问题,以个人***来辩护,没有把握住案件的性质、特征、争议核心和要点,结果辩护效果不理想。案件本身就是单位行为,以单位***辩护:一方面,一些罪名,对单位责任人的追究***责任定罪和量刑,会轻很多,给到辩护人辩护空间;二方面,是以单位名义实施***案件,需要以单位形式来判断和辩护,切入与着手,展开空间辩护工作;三方面,单位里面的员工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隔离单位来判断,无法理解他们的行为,是如何运行的,无法准确判断和把握***嫌疑人行为动机、行为内容、个人与***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经济类型辩护律师
***经济类型辩护律师
、对***援助案件在交纳***费上有何规定?
根据人民***、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人民***依据***援助机构给予***援助的决定,应当根据《***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费用的决定。
符合《***救助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费用。决定减交***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对当事人追索社会***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起诉行政***威发要求公民履行义 务的案件,应免交***费用。
注意:这里的“***费”与委托律师的费用不是一回事,***援助律师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援助工作是“一助到底”吗?
《***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
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但是,这并不表明***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援助的。
我国《******法》中的***援助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某些弱势群体的***权利,是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但是,在实践中,***援助律师往往面临着案件量大、准备时间短、案件类型单一以及所得费用偏低的现实问题。所以,实践中很多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重***的***援助律师也许是没有经验、缺乏案源的“新手”律师。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援助辩护制度若想要更深入得落实有效辩护原则,保护公民平等得享有辩护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由于大部分经济***是所谓“法禁止的行为”,仅仅是在***禁止的范围内才是犯法的。而且,在空白罪状的情况下,行***的规定还起到补充罪状的作用。故经济***的成立,有赖于***外部的行***的制度设定,行***许可的行为,不但没有构成经济***的理由,而且说明无法充足经济***的构成要件。同样,在某种行政管制不再进行,行为人由此而承担的行政义务消失时,某种行为自然失去了经济***成立的基础。所以,在行政***的变化导致行政不法的标准发生变化情况下,即使***没有及时予以除罪化,但行***内容影响到***认定的,实际上就虚置了该罪名。如,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定,一般情况下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上虚报注册资本、***出资等资本***也就失去了行政犯法的前提,而实质上被除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