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江苏***省******深化改革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税分配关系,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江苏省***税务局制订了《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跨省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对总机构在江苏省内、分支机构分别设置在省内、省外的企业,即跨省汇总***企业。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省汇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江苏省内外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汇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执行。
(二)明确非跨省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对总机构在江苏省内、分支机构全部设置在省内的企业,即非跨省汇总***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税务总局、省***、省***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执行时间与文件衔接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即按季预缴申报的企业从所属期2017年三季度申报开始实行;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从所属期2017年9月份申报开始实行。苏国税函〔2014〕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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