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 依 据 《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火 灾 防 护 产 品 》 ( 编 号 : 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 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 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 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 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 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 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 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 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排烟阀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产品。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认证评价与决定和 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cf.、 cf.)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 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 织机构代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 情况(适用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8)认证*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 上报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 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 后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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