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解读
关于《***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条明确,企业向税务***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规定的***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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