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需长期和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数字档案公司,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1—5年后向市和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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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数字档案特点,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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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实施,电子政务的推进,为我国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档案事业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加速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提升档案服务水平的必由之路,势在必行。对此,作为管理和拥有大量产权产籍信息资源的房产档案部门,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着眼未来,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对档案数字化进行了有益的实践与探索。
1、档案数字化的含义
档案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扫描技术、数字成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存储技术等高新技术把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网络化的形式互相联结,宁波市数字档案,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数字档案资源,形成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及时提供利用,实现资源共享,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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