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侦cha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公an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人民检cha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中。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指认”二字,如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项规定:“公an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liu……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但这里的“指认”是作为拘liu的对象条件进行规定的,描述的是一种动作,并非作为一种侦cha行为或者侦cha措施抑或侦cha手段进行的规定。退一步讲,这里“指认”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并不包括侦cha实践中“指认”的最主要主体——犯罪嫌疑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这种方式出现的“指认”二字,并不能成为“指认”的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而分别由公an部制定的《程序规定》和最gao人民检cha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没有规定“指认”。由此可见,侦cha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指认”,实际上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mian、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an局长受hui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ju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ju役代替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