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来源
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第三批安徽省地
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函〔2017〕414 号),由安徽三祥技术
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申请的地
方标准《科技成果评价规范》被批准正式立项。
二、目的和意义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
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
要手段和保障。
多年来,国家在科学技术评价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
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我国科技管理
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2003 年国家科学技术部下发《科学技术评价
办法(试行)》,对我国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改革提出了纲领性指导意见。
2004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指出科技成果鉴定要改变管理方式,向由具备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或
事业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方式转变。2016 年,科学技术部令
- 17 号正式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予以废止。
随着国家科技部正式取消科技成果鉴定,规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将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组织成果评
价,将由市场自律。
目前,国内各地都对科技成果评价开展了积极探索,探讨制定科
技成果评价体系,谋求对科技成果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解决当
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为提高我省科技成果评价质量,
规范和细化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和程序,制定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规范
已成为我省科技制度改革和提高管理科技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
可以预见,有标准可依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更为直接地促进科
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及技术交易。
三、编制过程
2016 年 7 月,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科技部废止《科学
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后,立即联合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合
肥工业大学等单位,在已有科技成果评价实践基础上对制定《科技成
果评价规范》地方标准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成立了标准起草工
作组,明确了任务要求,安排了工作进度;
2016 年 12 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分工协作,收集相关文献资料、
政策文件、标准和数据,开始起草标准草案。
2017 年 3 月,标准起草工作组赴北京、青岛、广州等地开展调
研,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为制定本标准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017 年 9 月,《科技成果评价规范》地方标准正式立项。
2017 年 9 月底, 在前期调研及资料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标准
化、 系列化、通用化等要求,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等标准编制要求,完成了《科
技成果评价规范》草稿并组织了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整体框架、语言
表达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标准的层次更加清晰、语言更加精
炼,并形成了《科技成果评价规范》的标准草案修改稿。
2017 年 10 月,经过标准起草组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完成标
准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制定原则
本标准编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科学性原则。在尊重科学、注重实践、广泛征求意见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指标构成及评价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实用性原则。在充分遵循《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实际和科技成果评价的基本原则,提出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规范地方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是先进性原则。编制标准时,归纳并汲取国内及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的一些思路和先进经验,吸收和运用相关最新科技成果评价要求和程序,对一般意义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进行了整合创新。新制定的指标体系有效地回避了以往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出现的评价对象适用标准不清、重形式走过场、评价结果判定无细化标准的缺点,体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四是规范性原则,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五、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的主体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指标构成和评
价程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组织进行的科技成果评价。
2、主体内容说明
(1)术语和定义
对科技成果评价、咨询专家、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机构、科技评价专业
人员、市场转化型、外部资源、技术先进度等术语进行了定义。(2)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应符合的三个原则,目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操作
性原则进行了要求。
(3)指标构成
对科技成果评价指标构成进行了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由市场转化
性、技术先进度、风险性组成,并对每个指标进行了细化。(4)评价程序
对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确定评价时间、确定评价目的、
确定评价步骤、确定评价专业人员、确定咨询专家、评价原始材料采
集、编制评价报告等进行了规范性要求。
六、其它事项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