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纳入省体育 局关于基地建设的统一管理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并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一 条 基地所在地市、县 级 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资助资金的监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应上报省体育 局备案。
第十二 条 基地所在地 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基地的有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地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应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应通过所在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用电子和书面两种文本形式向省体育 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省体育 局不定期地对被命名资助的基地进行评估,每 3 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对外提供体育服务是否体现公益性;
(四)场地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安全、正常使用;
(五)管理运作是否依据有关***、***、规范进行;
(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进行通报并撤销其命名。
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寿命
室外健身器材是在小区,超市及商场等空地安装的健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