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广州埔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10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
手机号码:
公司官网:www.import-jkbg.com
企业地址: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埔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依靠香港、上海、广州、深圳、东莞、苏州、宁波、青岛、8大城市进口报关服务网点,根据企业服务外包的需求,我司长期致力于进口物流整合解决方案和服务外包一站式配套。一、埔江进口代理公司拥有多年仪表、工业电器、电子设备进口清关操作经验。1、最快时间为客户查询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的相关货物......

广州集司港进口食品如何办理清关备案出证手续丨集司港进口报关公司

产品编号:792545686                    更新时间:2019-07-23
价格: ¥1500.00

广州埔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木材化工品进口报关 空运海运进口报关
  • 公司官网:www.import-jkbg.com
  • 公司地址:

联系人名片: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广州集司港进口食品如何办理清关备案出证手续丨集司港进口报关公司

公司利用多年的进口资源以及海外客户网络***处理品名繁多、单证不全、归类困难,商检困难的复杂产品。
***食品原料及添加剂进口一站式服务!广州口岸换单、报关、商检、仓储、配送等一条龙服务!
食品进口代理:郭先生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品安***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品安***家标准。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家标准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进口食品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食品进口前,了解我***品相关******、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前,需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三、进口食品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报检:
(一)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地区)***检疫(卫生)证书;
(四)***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原标签和翻译件、中文标签;
(五)***进口尚无食品安***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广州集司港进口食品如何办理清关备案出证手续丨集司港进口报关公司。
 
四、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资料包括:原标签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进口食品检验 :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品安***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进口食品销毁或者退运之前,应当单独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品安全法》第四条,流通环节的食品(含经广州口岸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其他进口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广州集司港进口食品如何办理清关备案出证手续丨集司港进口报关公司。
 
食品进口代理:郭先生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路490号

广州埔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话:传真:联系人:

地址:主营产品:木材化工品进口报关 空运海运进口报关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广州埔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