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行中的电执行器***方法
电动执行器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磨损的现象,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一直在运行,所以需要以下方法来进行清理。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提高电动执行器的使用寿命,节约电动执行器的使用成本,在使用时才不会出现损示的现象。
在清理电动执行器的过程中,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使用物品对杂质进行清理,这种清理方法需要经常进行。对于附着在电动执行器表面的污迹进行去除,这样能够保证电动执行器不会被表面所附着的污迹损坏,提高电动执行器使用寿命。在清扫的过程中必须使得***的清洁液来进行擦拭,这样才不会对电动执行器的材料造成任何的损坏,提高使用的时间。
2、在使用过程中,电动执行器还需要对各各连接点进行涂抹润滑油,只有这样在电动执行器进行运动的过程中。才能够提高电动执行器的使用寿命,使其在运转的过程中能够正常的进行使用,不会出现连接点损坏的现象。只要零部件不会出现损坏,那么在使用的过程中才能够正常使用,润滑油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物品。
3、定期对电动执行器进行维护,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机械磨损,其零件在使用时一定会出现磨损的现象。在使用过程中就需要对零件进行跟换***,执行器,这样才能够提高电动执行器的使用时间。










特殊电源条件和特殊环境条件中使用的电动执行机构可另行规定。
4、电动执行机构配用的电动机应能满足电动执行机构的各项性能要求。
4.1 电动执行机构外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纹、毛刺及磕碰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表面涂漆
层应附着牢固、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油污、压痕和其他机械损伤。
4.2电动执行机构接线部分应有接地螺钉及标志。
4.3 电动执行机构手动操作机构应有开关方向指示,宜为面向手轮顺时针为“关”,逆时针为“开”。
4.4电气接线应符合接线图的要求,布线光滑平整,固定牢固,导线不得开裂,绝缘层不得损伤。电动执行机构的动力电源和控制信号的进线应分开。
4.5 电动执行机构带电回路之间,智能变频执行器,以及带电零部件与导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不包括印刷电路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4.6电动执行机构配置现场位置指示机构时,该指示机构指针的指向应与输出轴的开关旋向一致,
并且运行中无停顿、滞后现象,旋转角度范围应为80"-280"。
4.7电动执行机构配置位置发送器时,所供电源电压应为直流12V^-30V,其输出位置信号应为
(4 -20) mADC,与电动执行机构***终输出实际位移的误差应不大于输出位置信号示值范围的11%.
4.8 电动执行机构在空载下的噪声,用声级计计量应不大于声压级75dB (A).
4.9 电动执行机构所有载流部分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0MU 0
4.10 手一电动切换机构应灵活可靠,电动时手轮不得转动(摩擦力带动除外)。
4.11 电动执行机构的控制转矩应不小于额定转矩。控制转矩应不大于额定转矩,同时应不大于
控制转矩的50%.
4.12设置转矩应不大于控制转矩,不小于控制转矩。若用户未提出转矩要求,则设置转矩应为控制转矩。
4.13电动执行机构的堵转转矩应大于控制转矩的1.1倍。
4.14电动执行机构的转矩控制部分应灵敏可靠,并能调整输出控制转矩的大小。
4.15电动执行机构的基本误差应不大于士1.0%.
4.16电动执行机构的回差应不大于1.0%.
4.17电动执行机构的防护等级:户内应不低于IP55(不带机械制动)和IP54(带机械制动),户外应不低于IP65e
4.18对电动执行机构实施手动操作时,电动执行器,在达到电动执行机构控制转矩情况下,作用于手轮上的操作转矩应不小于15Nm,手轮(柄)的结构应能承受附加杠杆的驱动。
5、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 输出表示全开、全关及至少一个中间位置的状态信号;
b) 在负载超出控制转矩时,DCL电动执行器,输出开、关行程方向的转矩过载的状态信号;
C) 输出表示运动状态的远传闪光信号:
d) 输出表示阀门位置的电阻信号或(4-20)m ADC电流信号。
6、 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 输 出 表示全开、全关位置的状态信号:
b) 在负载超出控制转矩时,输出开、关行程方向的转矩过载的状态信号;
c) 输出表示阀门位置的(4^20)r nADC电流信号,其负载能力应不小于65052;
d) 电动机应配置热保护元件。
7、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 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输入信号:
1) ( 4 ^2 0 )m A D C模拟量信号,输入阻抗不大于25052;
2) 24VDC脉冲量信号,脉冲宽度大于300ms;
3) 触点信号 。
b) 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输入信号:
1) 触点信号 ;
2) 24VDC开关量信号。
c) 实现远方和就地操作控制及远方和就地之间的切换。
d) 就地操作控制部分须有防护措施,以防止误操作。
e) 输入电源的过电流保护。
f) 在电源中断时应保持不动。
S) 在控制信号中断时应保持不动或回到安全位置。
8、 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 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的所有功能;
b) 通过显示各种符号、数字、文字的人机界面进行参数设置、调试和故障诊断:
c) 通过死区自适应或其他方式,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均不发生振荡;
d) 防止电动机惰走;
e) 对输入的三相电源自动进行相序纠正;
f) 发生故障时应停止在原位置,并给出故障状态信号;
8) 紧急操作阀门关闭和开启的功能:
9、 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的配套
9.1 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配套时,其控制转矩应满足下列条件:
a) 电动执行机构输出的控制转矩应大于阀门在工作状态时开启或关闭所需的转矩:
b) 电动执行机构输出的控制转矩应小于阀门在工作状态时开启或关闭所需的转矩;
c) 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输出的控制转矩应不小于调节阀或调节挡板中间位置的运行转矩。
9.2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配套时,其额定行程应满足下列条件:
a) 电动执行机构的额定行程应不小于阀门的行机构:
a) 双电动机电动执行机构:
b) 变极双速电动机电动执行机构;
c) 变频调速电动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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