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跨国经营水平,2019年市财政专门设立佛山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配套奖励。
对已获得国家财政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省财政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对外投资)的对外投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财政扶持资金低于30万元的,不予配套奖励。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办费补助。
对2018年在境外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限生产型、研发型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以及上一年度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开办费补助。
开办费定义为“前期专业服务费用和初期运营费用”。“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或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境内投资主体购买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费用;购买农林渔矿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矿权或林权开采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费用;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费用;购买跨国并购涉及的买方并购补偿保险、并购分手费责任保险及其他并购相关保险的费用。“初期运营费用”指企业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用地,购买、建设或租赁厂房的费用;生产、技术工人雇请、培训的费用;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销售场地的费用;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或办公用设备的费用;用于依法在所在国(或地区)办理商业、税务等登记注册及获取相关经营许可的费用。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广东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配套补助。
配套广东省2019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对于在广东省企业“走出去”统保平台下投保相应保险或出具担保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上述专项资金给予保费80%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保费金额的20%的资助;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在上述专项资金给予保费90%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保费金额的10%的资助。单个项目每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同一保费支付人支付同一项目不同险种的,扶持资金按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海外租赁保险、担保业务顺序进行支持。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顺德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如境外投资企业,则还需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投资主体(需为控股企业,且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4)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二)境外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除在香港、澳门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或并购贸易公司的项目不在此次补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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