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具体犯罪行为内容、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业务种类和具体情节,可谓涉及方方面面,均是多种知识的交汇和聚集。有法律知识、金融知识、营销知识、经营业务知识、品牌知识、管理知识等。例如:一宗犯罪案件,里面有关于刑法的规定,有金融领域知识,有销售产品业务内容,有营销手段获利返利内容,有组织发展人员建立管理关系知识。





经济刑法的发展,事关人的经济活动的自由度与政府权力的界限。虽然犯罪化是目前经济刑法发展无可避免的选择路径,但在这一进程中,仍需要追问和明辨犯罪化的实质理由,防止经济刑法扩张过程中对国民的经济自由过度干预、过度犯罪化而造成经济刑法的“肥大化”。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少经济领域中需要犯罪化的清单。例如,有学者提出,应增加协议垄断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以及骗取社会福利罪等。在笔者看来,这些犯罪化的候选对象能否立法“转正”,需要接受犯罪化一般原则的检验和过滤。
模棱两可、界限不明、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以下罪名: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涉及这些罪名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非常复杂的,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有刑事辩护的知识和经验,还要能够熟练运用证券法、金融法、财政法、税法、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海关法等经济法规,更不能缺少有关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征管、银行规范、贸易惯例等经济学基本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