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RoHS2.0附件III;
三、RoHS2.0附件IV,适用于***设备及监测控制设备的豁免;
根据RoHS2.0指令第4条第5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附件III和附件IV中的应用。
其中附件III中豁免的有效期,若无明确指出规定期限,对第1~7类和第10类电子电气产品而言为5年(从2011年7月22日起计算);对第8类和第9类电子电气产品而言为7年(从第4条第3款规定的相应日期起计算)。
而附件IV中豁免的有效期,若无明确指出规定期限,则***长豁免期为7年(从第4条第3款规定的相应日期起计算)。
欧盟RoHS 2.0测试
四、新增限制物质的豁免;
欧盟于2015年6月4日公布了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该指令主要修订了RoHS2.0附件II中的管控物质,新增了DEHP、BBP、DBP、DIBP四项邻苯二甲酸酯。
要求从2019年7月22日起,电子电气中DEHP、BBP、DBP、DIBP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1%。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电缆和供维修、再使用、更新功能或升级容量用的配件;
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器械,如:外部诊断***设备;包括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在内的监测和控制设备;
关于DEHP、BBP和DBP的限制不适用于已符合REACH附件XVII第51条关于DEHP、BBP和DBP限制的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