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婚姻家庭纠纷,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房屋租赁纠纷,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以诉讼规范市场。民五庭积极倡导诉讼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对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案件试行“类案速裁”,减少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通过规范化的赔偿标准有效引导企业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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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纠纷,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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