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高院核准。”我们可以理解为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由高院核准,无论是哪一级******。然而,与此不同的是***第48条第2款和人民******法第13条均规定:“死刑除依法由高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明确将高院***的死刑案件排除在外。这样,在是否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经过核准才能执行的问题上,明显存在***规定之间的不一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上个世纪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的罪犯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一些本来很轻微甚至并不构成***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据悉,1983年“严打” 期间,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没有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也就一个星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樊崇义说。当初死刑核准权下放,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人的干预下,死刑范围肯定被扩大了,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也被杀了。
死刑复核业务源于基本的***辩护业务,但又有自身特点: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但***性极强;涉及罪名及法学知识相对单一,但理论性与实践性均要求极高。这些特点对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基本素质提出了以下要求:1、熟悉与死刑复核相关的***、***、会议纪要、政策文件等等,不仅要有良好的******知识储备,还应当有一定高度的***政策水平。2、有较为精专的***理论水平。死刑复核案件的特点不在于广而在于专,对于涉案罪名、量刑政策的解读需要上升到理论高度,才能游刃有余的进行辩护。3、有大量的实践经验。首先,死刑复核律师必须要大量的普通***案件甚至死刑一、二审辩护经验,这些都是死刑复核阶段辩护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