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审理的规定与死刑***自动上诉的规定相结合,不仅能保证所有的死刑案件的***权与执行复核权都由高院统一行使,而且能充分发挥三审级的纠错功能。
死刑核准权的不当下放,既暴露了现行立法体系的混乱无序,也暴露了现******制度的缺陷。或许死刑核准权由高院统一行使会提高***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高人民院统一行使死刑***和执行复核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从严把好死刑关,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防止滥用死刑和错杀无辜的现象,这是践行***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将彰显******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的人权的理念。





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死刑***的执行,将剥夺死刑犯的生命,这是不可挽回的;即便以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翻案”,也翻不回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生命。对于死刑***而言,审判监督程序几乎起不到多大实际作用。死刑缓期程序是为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作用空间的程序。这一程序应视为一种消极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如无法定情形,则期间届满后即对被告人实际执行死刑,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这是一个等待程序,即等待相关主体结已生效***进行必要的纠错。同时,该 程序又是一救济程序,其救济对象是已被***死刑的人,救济目的是防止错杀;这里的错杀,既指杀错了人,也指量刑过重的情形。为被***死刑的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正义,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