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当拿到工程项目后,会招标选出一个设计单位为建设项目进行设计,设计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当实际设计出来的方案与当时中标的结果不一致或者其他原因,设计方和建设方对设计合同产生争议,如果向***提起***,具有管辖权的***是哪个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是谁等相关问题整理了下列相关资料,以供读者参考。
1、一般合同***管辖***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院管辖。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院管辖。其他由***规定的管辖***。因合同***提起的***,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根据***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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