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cha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由于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含蓄的保险制度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每当某家金融机构有个风吹草动,公众总免不了产生猜疑甚至参与挤兑的强烈动机,不利于维护公众的信心。其次,在含蓄存款保险下,损失最终均由国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明确的游戏规则,它对存款人的保护是看得见的。其与风险相联系的费率定价方式,有利于抑制银行内在的趋险性,提醒银行经营者注重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而且更具备对经济主体的激励相容性。因此,建立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已越来越迫切。
金融案件频发的原因
信用制度缺失使银行发展缺乏坚实的信用制度。我国国有银行是政府强制改造的结果,而不是信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市场自发催生的结果,国有银行微观构成先天不足。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变迁中,政府为国有银行的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信用在银行的过度倾抖和滥用,用国家信用取代市场信用和银行信用,实质为国有银行发展提供了一种隐形的制度,导致合约关系极不正常,从而为市场主体行为异化和银行过度投机埋下了制度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