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取证时也存在有一定的风险,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在侦查阶段,刑辩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类疾病者三类情形”外,不得查取其他证据。
如果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展开取证的话,那就与相关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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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核实证据时存在风险
刑事辩护律师在核实案件证据方面存在哪些风险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刑辩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的嫌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同案的嫌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刑辩律师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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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刑事辩护主要包括: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取得证据、获取相关文书、了解案件进展、质询检方提供的证据、开庭辩护等等。
刑辩律师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张庆宇律师】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对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客户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