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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时效如何确定
《***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分期履行的,按照《***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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