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沈阳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详细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一定程度上的帮助。
夫妻共同***,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
1、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为夫妻共同***
《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
2、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负的***为夫妻共同***
《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人以属于夫妻共同***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3、***人举证夫妻共同超额***的
《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人以属于夫妻共同***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人能够证明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意一定要与夫妻个人***相区分!
夫妻个人***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的博、***、酗酒所负***。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
以上知识就是沈阳婚姻家庭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婚姻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沈阳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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