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误杀无辜,保证***公正在每个死刑案件中得以体现。
据人民***复核某年死刑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核准死刑的案件和人数分别占报核案件的76.8 %和80.9%,没有核准的案件和人数分别占10.1%和7.7 %,发回重审的案件和人数分别占12.9%和11.2 %。正如贝卡里亚所说:“足以***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被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的并不罕见。”因此,死刑***往往不是人们想象中那样确定无疑的。在我国的***实践中,通过死刑复核而改判无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另一方面,死刑***一旦发生错误,是无法通过相应的***救济程序加以改正和弥补的(至少对于刑罚执行的后果来说是这样),审判监督程序并没有起死回生的力量。而这种不幸无论是对于受害者及其亲友,还是对于整个***机构的威信,甚至对于***政权的基础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挽回的。所以,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和裁定执行前的***后一道屏障是十分必要的。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须为律师),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由高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辩护人可以是在***、二审程序中已经被指定过的承担***援助义务的律师,被告人有权拒绝该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由高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有权会见被告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权向审判人员提出或反映辩护意见等。律师参与已经成为***和律师界的共识。******法学界当然是一致主张律师的参与。律师参与应当成为死刑复核程序的一项重要要素,是充分发挥复核程序功能的基本要求。
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依据,除了******法之外,***重要的一个依据是《人民***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这个文件是咱们办理案件***重要的一个依据,因为它把咱们办理程序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基本上都做了规定,当然这个文件中作出的对律师权利的一些保障,也是咱们律师争取来的,在一开始2007年死刑复核权刚收回来的时候是没有的。
研究这个文件,就会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办理流程很像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会见,向承办人反映意见,不开庭,这都跟审查起诉阶段比较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