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公共卫生场所检测项目,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zhongdu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或者siwang,构成fan***的,应由sifa***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xingshi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fayuan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fayuan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huilu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fan***的,由sifa***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xingshi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weishengbu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检测
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
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
〔2007〕50号)第四条、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四、检测机构资质:
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到当地卫生监督所备案,公共卫生检测标准,卫生监督所委托该
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检测工作,公共卫生检测,网上公示,并认可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第三方公共卫生检测项目,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服务对象——
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
——检验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GB/T18204.5-2013》、
《公共场所卫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39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