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已走过了萌芽过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日趋发展壮大,臻于成熟,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行业。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指劳动者的使用单位使用员工时,依法必须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这是其法定义务。
· 义务型劳务派遣又包括两类:
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以及华侨和香港、、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常驻代表机构派遣员工。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的其他单位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天津劳务外包,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聘应聘。”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外事服务单位向驻华机构及其他代表机构或个人派遣员工。
根据有关规定,劳务外包费用,如北京市人民通告(京政发〔1991〕70号),向各国驻华大、欧洲共同体驻华代表团、联合国系统***驻华代表机构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人员介绍。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四大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四大亮点:
1.“”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2.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动派遣协议。
4. 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模式,在雇佣关系中出现了第三方主体。传统的雇佣关系只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主体,是一对一的直线型劳动关系,劳务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关系中则存在着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和要派单位三个主体,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三角***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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