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统一的会计制度、《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提供有关代理记账业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指引包含承接业务、编制计划、会计交接、业务规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会计账簿登记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的会计账簿的设置方面,应根据不同的委托内容,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至少应包括总账、明细账。
(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商丘代账公司,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五)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商丘代账公司哪家好,并加具封面,商丘代账公司哪家好,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三十三条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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