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二手房产买卖违约律师电话,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由此可见,二手房产买卖***请律师费用,虽然***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需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13.房屋交付后,西城区二手房产买卖,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二手房产买卖交易有***,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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