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为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述评估价10%的,工业园厂房拆迁怎么处理,则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材料,之后由相关部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
一、被拆迁人拥有的权利
1. 参与制定补偿方案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需要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并且被拆迁人在30日内还可以对补偿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工业园厂房拆迁,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终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修改方案。
2、评估权
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双方可以申请评估。对面积有争议时,双方有权申请测量。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中准价格,双方均有权申请评估。产权调换时,需要结算差价的,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而且评估机构应当是独立于拆迁方的第三方机构,工业园厂房拆迁赔偿多少钱,拆迁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参与到该环节中来。
然而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自己拥有这一项权利,房屋的评估也多数是拆迁方进行的。懂得拥有哪些权利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利益。
3、知情权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信息公开。在拆迁方做出拆迁决定以后,工业园厂房拆迁赔偿标准,应该做出公告,使被拆迁人知晓相关情况,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调查结果、批复结果、土地补偿标准等等享受知情权。
4、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被拆迁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的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要钱或者要房子。这个可以根绝大家自身情况做出选择。货币补偿的优越性在于,自由可变通。
5、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6.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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