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卖方擅自要求涨价,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1月,商铺店面买卖合同***,张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商铺店面买卖***律师代理费,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一百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房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向张某***了首付款,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出卖人张某提出因房屋快速上涨,要求黄某按照市场价格***房屋的差价,否则拒绝过户。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诉至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张某擅自要求涨价并拒绝履行过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经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与合同约定的房价差价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的5%的违约金的数额,黄某要求张某赔付实际损失具有相应的依据,终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张某返还黄某首付款,商铺店面买卖违约起诉,并且赔付差价损失。
20.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邢台商铺店面买卖,该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11.第三人口头购买夫妻一方名下房产,买受人不仅应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还需证明无权处分情形,其构成善意取得。(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1634号)
1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13.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关系。(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7576号)
1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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