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由哪个管辖
《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
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对应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房山区商铺店面买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商铺店面买卖合同有问题,装饰装修合同***,铁路修建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商铺店面买卖***律师多少钱,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像“”“”“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具体标准是什么,“”是什么牌子,商铺店面买卖***律师代理费,“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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