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商铺店面买卖***律师代理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商铺店面买卖合同有问题,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津南区商铺店面买卖,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16.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本金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合同的。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及***数额,人院应当结合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案例四:卖方擅自要求涨价,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1月,张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一百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房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向张某***了首付款,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出卖人张某提出因房屋快速上涨,要求黄某按照市场价格***房屋的差价,否则拒绝过户。因双方协商未果,商铺店面买卖打官司,黄某诉至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张某擅自要求涨价并拒绝履行过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经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与合同约定的房价差价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的5%的违约金的数额,黄某要求张某赔付实际损失具有相应的依据,终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张某返还黄某首付款,并且赔付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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