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出卖人的瑕疵行为买受人对交易标的产生了错误认识,买受人有权要求变更交易价格。((2017)京民终289号)
27.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2016)京03民终716号)
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钱某与李某2018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某将与妻子林某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商铺店面买卖***律师电话,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某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某与妻子林某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李某起诉到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某来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钱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平区商铺店面买卖,但是购房人李某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某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由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某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11.第三人口头购买夫妻一方名下房产,商铺店面买卖合同***咨询,买受人不仅应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还需证明无权处分情形,其构成善意取得。(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1634号)
1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商铺店面买卖***如何处理,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13.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关系。(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7576号)
1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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