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限价政策之下,房屋买卖“双合同”作为购房者、开发商及相关主体之间的特殊安排,涉及***、政策、行业等多层次问题,因而在***解决层面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前述裁判案例分析不难看出,关于房屋买卖“双合同”***的处理,无论是合同效力的认定,抑或违约责任的承担,都在于裁判者的价值权衡,以及必要的个案考量。
就合同效力而言,在“双合同”安排下,装修合同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目的或者违反公共利益而应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是否构成双方缔约能力不平等且显失公平情形而可以被撤销,商铺店面买卖交易有***,都难谓有确切定论,既有判例也存在可推敲的空间。在合同有效的语境下,购房者是否可要求返还装修差价、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无统一裁判意见,个案风险较为突出。
在政策压力之下,实践可能从争议解决后端对当事人“双合同”交易安排加以更多规制;而作为房地产争议解决另一重要方式的商事仲裁,关注行业实务操作并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否定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责任等方面持更为审慎态度。
案例八: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无权要求承担居间费
本案中,出卖方王某与买房人沈某在2018年6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中介即为成功,居间方收取2%作为佣金,其中买房人***百分之一,卖房人***百分之一,后出卖方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商铺店面买卖违约怎么解决,导致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买房人沈某拒绝向中介公司***百分之一的佣金。中介公司诉至,要求沈某***居间费。在过程中,中介公司明确知晓该房屋属于出卖人王某与配偶共同财产,但是认为王某个人签订合同没有问题。经审理后认为,静海商铺店面买卖,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居间方,应当就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披露和报告。在明知情况下,未向沈某披露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中介方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佣金,但是考虑到合同的履行中中介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劳务费用,终是由买房人酌情***劳务费。
24.当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出现误差的时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房屋是否转卖,并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008)北民初字第270号)
25.根据蚁害隐蔽性、长期性、难以的特点应合理分配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买受人并非人士,仅知晓蚁害的表象,且出卖人***的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害不成比例,故出卖人仍需承担相应的瑕疵责任。蚁害与、雷电等自然灾害有本质区别,房屋出卖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规避质量瑕疵责任。((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622号)
商铺店面买卖交易有***-静海商铺店面买卖-北京京坤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服务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