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认定为建筑,也要依据法定程序办事。对建筑的拆除程序:
1、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2、进行催告。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5、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6、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第二、有些建筑可以不拆除,千万不能一刀切,见到违建就拆!
1、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认为,有些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2、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建筑可以不拆除。
3、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4、可以转成合法建筑的。
(1) ***法务部认为,建筑未必一定被拆除,也可能转为合法建筑而存在。产生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的原因,违建拆除***赔偿咨询律师,也有行政***的原因。而对于建筑所要承担的***后果也不是,有没收、限期拆除,也有罚款补办手续的,而且没收、限期拆除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形。 ***律师团的董国女、路永强、陆迦楠和汪庆丰曾办过涉及建筑的案件。
(2)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建筑作出没收或拆除的决定,是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后综合权衡作出的决策。那么,其中相当多的建筑还可以纠正,并于纠正后与合法建筑一样存续。
***征收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行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引起的必然损失,***人应当予以补偿。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非居住房屋,***人还应补偿被***人或者房屋承下列费用:(一)按***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人、被***人或承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违建拆除***赔偿费用,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当中怎样补偿?
1 ***律师团认为,首先***得到补偿的是什么?获得补偿是一种权利,在实务当中可以分为物权跟***。我们为什么说这种租赁性质不宜补偿,你哪怕租了20年,一次了20年的土地使用费,但是如果没有进行物权的转让,或者说转变成物权仅仅还是一个租赁权,界定为一种***。那么这个时候呢,是不是给土地使用权补偿,可以给你什么补偿?例如,内蒙古违建拆除***,租赁20年,只干了十年,其余的租金要给你适当的退款。退款包括由于租赁当中不能实现这种租赁的目的给你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纳入到一个赔偿范围。但是单纯的租赁权是不予补偿。所以我们刚才就讲了补偿的主体必须是物权,物权作为一个主体。那么在补偿的时候怎么来进行确定补偿价值,这是很多企业所关心的一个问题。大家都很清楚集体建设用地现在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只是在2015年确定了20个试点范围,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交易。包括北京的大兴区现在所进行***的项目,明确写明就是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交易的项目。所以说往往现在在市场上没有正规的市场交易价值,违建拆除***赔偿,你说没有参考值,没有参考值那么怎么办呢?那么到了实务当中很多就是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来补偿,这个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么往往就参照耕地补偿来进行确定补偿范围。比如我们***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年产六倍以上包括土地青苗费等等的相应补偿。那是耕地,因为承包经营权也是要予以补偿的。我刚才也讲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我们在实务当中来怎么确定,往往确认的就是说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这种价值的区分。
3、大家都知道物权法有四种权利属性,占有权、使用权、授予权、处分权。那么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话,它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但是不能任意的处分。可以进行,但是进行买卖和转让是不允许的。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当中对这一块也做了明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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