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限价政策之下,房屋买卖“双合同”作为购房者、开发商及相关主体之间的特殊安排,涉及***、政策、行业等多层次问题,因而在***解决层面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前述裁判案例分析不难看出,关于房屋买卖“双合同”***的处理,商品房产权买卖***律师代理费,无论是合同效力的认定,抑或违约责任的承担,都在于裁判者的价值权衡,以及必要的个案考量。
就合同效力而言,在“双合同”安排下,装修合同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目的或者违反公共利益而应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是否构成双方缔约能力不平等且显失公平情形而可以被撤销,都难谓有确切定论,既有判例也存在可推敲的空间。在合同有效的语境下,购房者是否可要求返还装修差价、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无统一裁判意见,个案风险较为突出。
在政策压力之下,实践可能从争议解决后端对当事人“双合同”交易安排加以更多规制;而作为房地产争议解决另一重要方式的商事仲裁,关注行业实务操作并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否定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责任等方面持更为审慎态度。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由哪个管辖
《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
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对应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大兴区商品房产权买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铁路修建合同***,商品房产权买卖违约起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20.房屋买卖双方为逃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
21.因受到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考虑房产新政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违约金数额。((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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